GBT 14902-20XX《预拌混凝土》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8-15 |   作者: LJ减水剂系列



描述:...

产品详细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4)增加了对压蒸硅酸盐骨料、聚羧酸减水剂、粉煤灰铵离子含量、石灰石粉、天然2、偏高岭土等原材料的规定;

  5)配合比设计增加了宜优化骨料级配,高强混凝土、自密实混凝土、透水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规定;

  10)搅拌增加了宜采用振动搅拌等其他可使物料分散更均匀、搅拌效果更好的搅拌设备;

  本文件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的分类、性能等级及标记,原材料和配合比,质量发展要求,制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订货与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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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用轻粗骨料、轻砂或普通砂等配制的干表观密度不大于1950kg/m3的混凝土。

  以硅质材料与钙质材料为主要原材料,掺加适量石膏等,经过磨细、配料、成球、包壳、蒸压水热合成,形成以托贝莫来石、半结晶水化硅酸钙为主要物相的硅酸盐制品,在混凝土中具有改善骨料体系的粒形与级配,提高混凝土工作性,并发挥内养护等功能。

  常规品应为除表1特制品以外的普通密度混凝土,代号A,混凝土强度等级代号C。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扩展度、V漏斗通过时间的等级规划区分应符合表2、表3和表4的规定。

  4.2.2预拌混凝土耐久性能的等级规划区分应符合表4、表5、表6和表7的规定。

  d) 坍落度控制目标值,后附坍落度等级代号在括号中;自密实混凝土应采用扩展度控制目标值,后附扩展度等级代号在括号中;

  e) 耐久性能等级代号,对于抗氯离子渗透性能和抗碳化性能,后附设计值在括号中;

  示例1: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河砂(也可是人工砂或海砂)、石、矿物掺合料、外加剂和水配制的普通密度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50,坍落度为180mm,抗冻等级为F250,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电通量QS为1000C,其标记为:

  示例2: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砂(也可是陶砂)、陶粒、矿物掺合料、外加剂、合成纤维和水配制的轻骨料纤维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40,坍落度为210mm,抗渗等级为P8,抗冻等级为F150,其标记为:

  5.1.2水泥进场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进行检测验证。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64的规定。

  5.2.1普通密度混凝土用骨料应符合JGJ52的规定;海砂应符合JGJ206的规定,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应分别符合GB/T25177和GB/T25176的规定,轻骨料应符合GB/T17431.1的规定,重晶石骨料应符合GB/T50557的规定,压蒸硅酸盐功能骨料应符合表9的规定。

  5.2.2骨料进场时应进行检测验证。普通密度混凝土用骨料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GB50164的规定,再生骨料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JGJ/T240 的规定,轻骨料和压蒸硅酸盐骨料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JGJ51的规定,重晶石骨料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GB/T50557的规定。

  5.3.2混凝土拌合用水检验项目应符合JGJ63规定,检验频率应符合GB50204的规定。

  5.4.1外加剂应符合GB8076、GB23439、GB50119和JC475的规定,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还应符合JG/T223的规定。增加安全性技术方面的要求,《混凝土外加剂安全性技术规范》,编制中。

  5.4.2外加剂进场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进行检测验证。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GB50164的规定。

  5.5.1粉煤灰应符合GB/Tl596、GB/T39701的规定,《粉煤灰中铵离子含量的限量及检测验证的方法》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GB/T18046的规定,硅灰应符合GB/T18736的规定,钢渣粉应符合GB/T20491的规定,粒化电炉磷渣粉应符合JG/T317的规定,天然火山灰质材料应符合JG/T351的规定,石灰石粉应符合GB/T30190 的规定,天然沸石粉应符合JG/T566的规定,偏高岭土应符合GB/T18736的规定,复合掺合料应符合JG/T486的规定。

  5.5.2矿物掺合料进场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进行检测验证。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GB50164的规定。

  5.6.2钢纤维和合成纤维进场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进行检测验证。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JGJ/T221的规定。

  5.7.1普通密度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供货方按JGJ55的规定执行,宜优化粗细骨料级配;高强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供货方按JGJ/T281的规定执行;自密实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供货方按JGJ/T283的规定执行;纤维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供货方按JGJ/T221的规定执行;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供货方按JGJ51的规定执行;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供货方按GB/T50557的规定执行;透水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供货方按CJJ/T135的规定进行。

  5.7.2应依据工程要求对设计配合比进行实施工程适应性调整后确定施工配合比。

  6.1强度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的基本要求,检验评定应符合GB/T50107的规定。

  混凝土坍落度实测值与控制目标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的规定。常规品的泵送混凝土坍落度控制目标值不宜大于200mm,并应满足施工要求,坍落度经时损失不宜大于30mm/h;特制品混凝土坍落度应满足有关标准规定和施工要求。

  扩展度和V漏斗通过时间实测值与控制目标值的允许偏差宜符合表8的规定。自密实混凝土扩展度控制目标值不宜小于550mm,并应满足施工要求。

  6.4含气量混凝土拌合物的最小含气量实测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不宜大于7.0%,并与合同规定值的允许偏差不宜超过±1.0%。在含盐干湿循环环境、含盐大气环境中的混凝土应采用引气混凝土,其含气量不宜超过5%。对于无抗冻要求的一般环境条件,掺用引气剂或引气型外加剂高性能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应符合GB50164的规定。

  当需方提出其它混凝土性能要求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做试验,无相应标准时应按合同规定做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相关标准或合同的要求。

  7.1.3特制品的制备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重晶石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和纤维混凝土还应分别符合GB/T50557、JGJ51和JGJ/T221的规定。

  7.1.4预拌混凝土制备应符合环保的规定,并应符合HJ/T412的规定。粉料输送及称量应在密封状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搅拌站机房宜为封闭系统;运输车出厂前应将车外壁和料斗上的混凝土残浆清理洗涤干净;搅拌站应对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和固体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应符合JC/T2647的规定。

  7.2.2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和生产厂商分别标识和贮存;应防止水泥受潮及污染,不得采用结块的水泥;水泥用来生产时的温度不宜高于60℃;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应进行复检,合格者方可使用。

  7.2.3骨料堆场应为能排水的硬质地面,并应有防尘和遮雨设施;不同品种、规格的骨料应分别贮存,避免混杂或污染。

  7.2.4外加剂应按品种和生产厂商分别标识和贮存;粉状外加剂应防止受潮结块,如有结块,应进行检测验证,合格者应经粉碎至全部通过300m方孔筛筛孔后方可使用;液态外加剂应贮存在密闭容器内,并应防晒和防冻。如有沉淀等非正常现象,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2.5矿物掺合料应按品种、质量等级和产地分别标识和贮存,不应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料混杂,并应防潮、防雨。

  7.3.2原材料计量应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混凝土配合比的各种原材料,并应具有逐盘记录和储存计量结果(数据)的功能,其精度应符合GB10171的规定。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并应定期校验。混凝土生产单位每月应至少自检一次;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做零点校准。

  7.3.3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表13规定的范围,并应每班检查1次。

  7.4.1搅拌机型式应为强制式,宜采用振动搅拌等其他可使物料分散更均匀、搅拌效果更好的搅拌设备,并应符合GB10171的有关规定。

  7.4.2搅拌应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质量均匀;同一盘混凝土的搅拌匀质性应符合GB50164的规定。

  a) 对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混凝土的情况,混凝土在搅拌机中的搅拌时间应满足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并且不应该少于30s(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

  c) 在制备特制品或掺用引气剂、膨胀剂和粉状外加剂的混凝土时,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

  7.4.4冬期施工搅拌混凝土时,宜优先采用加热水的方法提高拌合物温度,也可同时采用加热骨料的方法提高拌合物温度。当拌合用水和骨料加热时,拌合用水和骨料的加热温度不应超过表14的规定;当骨料不加热时,拌合用水可加热到60℃以上,应先投入骨料和热水进行搅拌,然后再投入水泥等胶凝材料共同搅拌。

  7.4.5炎热季节施工时,应采取遮阳、喷淋、风冷等措施降低骨料温度;搅拌混凝土时可采用冷水或掺加冰屑降低拌合物温度。

  7.5.1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符合JG/T5094的规定;翻斗车应仅限用于运送坍落度小于80mm的混凝土拌合物。运输车在运输时应能保证混凝土拌合物均匀并不产生分层、离析。对于寒冷、严寒或炎热的天气情况,搅拌运输车的搅拌罐应有保温或隔热措施。

  7.5.2搅拌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搅拌罐内积水排尽,装料后严禁向搅拌罐内的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

  7.5.3当卸料前需要在混凝土拌合物中掺入外加剂时,应在外加剂掺入后采用快档旋转搅拌罐进行搅拌;外加剂掺量和搅拌时间应有经试验确定的预案。

  7.5.4预拌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入搅拌运输车至卸料时的运输时间不宜大于90min,如需延长运送时间,则应采取对应的有效技术措施,并应通过试验验证;到达卸货地点至卸货时间不宜大于90min;当采用翻斗车时,运输时间不应大于45min。

  7.5.5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制定运输管理制度,合理指挥调度车辆,并宜采用定位系统监控车辆运行。

  7.5.6搅拌运输车出入厂区时宜使用循环水进行冲洗以保持卫生清洁,冲洗运输车产生的废水可进入废水回收利用设施。

  8.2坍落度、扩展度、坍落度经时损失、V型漏斗通过时间、含气量、表观密度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扩展度、坍落度经时损失、V漏斗通过时间、含气量和表观密度的试验方法应符合GB/T50080 的规定。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的试验方法应符合JGJ/T322的规定。原为JTJ270

  对合同中特别的条件的其它检验项目,其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没有标准则应按合同规定进行。

  9.1.1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和人员的技术资质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并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9.2.1常规品应检验混凝土强度、拌合物坍落度、扩展度和设计的基本要求的耐久性能,泵送混凝土根据供需双方约定V漏斗通过时间;掺有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还应检验拌合物的含气量。

  9.2.2特制品除应检验9.2.1所列项目外,还应按有关标准和合同规定检验其它项目。

  9.3.1混凝土出厂检验应在搅拌地点取样(没有排除自动化取样检验);混凝土交货检验应在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不是GB50164中规定的浇筑地点)取样,交货检验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抽取。

  9.3.2混凝土交货检验取样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试件制作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40min内完成。

  9.3.3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以下规定:a) 出厂检验时,每100 盘相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能够达到100 盘时应按100 盘计。每次取样应至少进行一组试验。b) 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GB/T50107的规定。

  9.3.5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拌合物中的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检验应至少取样检验1次。海砂混凝土拌合物中的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JGJ206的规定。

  9.3.7混凝土的含气量、扩展度及其它项目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9.4.2混凝土坍落度、扩展度和含气量的检验结果分别符合本标准第6.2、6.3和6.4条规定时为合格;若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应立即用试样余下部分或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当复检结果分别符合本标准第6.2、6.3和6.4条的规定时,应评定为合格。

  9.4.3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第6.5条规定时为合格。

  10.1.2预拌混凝土体积应由运输车实际装载的混凝土拌合物质量除以混凝土拌合物的表观密度求得。

  注:一辆运输车实际装载量可由用于该车混凝土中全部原材料的质量之和求得,或可由运输车卸料前后的重量差求得。

  10.1.3预拌混凝土供货量应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计算。如需要以工程实际量(不扣除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所占体积)做复核时,其误差应不超过±2%。

  10.2.2合同签订后,供方应按订货单组织生产和供应。订货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0.3.1供方应按分部工程向需方提供同一配合比混凝土的出厂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内容:

  10.3.2交货时,需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对供方所供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

  10.3.3供方应随每一运输车向需方提供该车混凝土的发货单,发货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有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2〕22号),我部组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的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