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万买套房主人莫名患病氨气超标开发商赔30万

发布时间:2024-06-11 |   作者: 产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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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省城的程先生5年前花63万余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入住新房不久,程先生就开始莫名其妙地患病。后经有关部门检测,罪魁祸首竟然是开发商在房屋混凝土中加入的防冻剂释放的氨气严重超标所致。为此,程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历下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除判令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外,还判令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医疗费、装修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据悉,这是省城首例因房屋室内空气污染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据原告程先生称,2000年6月19日,他与省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花63.6万元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某花园C区11号楼3单元301室。2001年4月19日,房屋交付,程先生进行了装修后于同年9月入住,但至9月底,程先生就感到身体不适。2001年10月9日,程先生去医院诊治,医院诊断结论为:患者迁入新居近10天出现咳嗽、气喘、夜间咳嗽较重,为支气管炎。自此,原告开始在多家医院做诊治,其间共花费医疗费65259.49元。

  为此,程先生先后委托有关部门对其房屋室内空气进行了检测,结果发现了自己房屋室内空气的氨气严重超标。而氨气是开发商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在混凝土中加入的防冻剂中的尿素释放的。程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建筑施工的规范,致使自己居住的房屋室内空气被污染,身体受到损害。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程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并提出了总额高达200余万元的赔偿要求。

  面对程先生的索赔,开发商辩称:原告提供的有关证据在程序上不合法,适用的鉴定标准不合法。自己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此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由于原被告双方观点严重对立,庭审中,法院委托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原告室内空气中的氨浓度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原告室内空气中氨浓度平均值为0.629mg/立方米,超过《室内空气品质衡量准则》0.20mg/立方米的国家标准。2003年4月28日,法院依申请又对原告患病与氨气之间是不是有因果关系进行检验确定,结果显示,原告所患疾病与其居住的房屋室内氨气超标有因果关系。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房屋,被告应当保障房子质量合格,不对原告人身健康造成损害,但原告入住被告交付的房屋后不久即患病。经鉴定,原告所患疾病与其居住的房屋室内氨气超标有因果关系。被告认为原告房屋内氨气超标是由于其装修造成的,经检测并不成立。根据证据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本案应由被告对原告所受人身损害与房屋内氨气超标无关负举证责任,被告并未提供有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由于原告程先生所购住房中的氨气在极短的时间内不会消除干净,也很难通过维修的方式解决,法院认为,现该房屋已不适合原告继续居住,原告要求退房退款、并由被告赔偿为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房产税及利息、保险费、装修费等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最后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636000元,支付原告已付房款利息、房产税及利息,并赔偿原告房屋保险费、医疗费、务工费、装修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两项累计约100万元。

  近年来,随着时下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大家对居室内甲醛和苯含量超标的问题一般都十分关注,却往往忽视了氨气超标以及会造成的后果。殊不知,一些开发商为了赶工期,往往会在冬季施工时往混凝土中加入含尿素的防冻剂,这就埋下潜在的污染源。

  依据GB18588-2001《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的编制说明中记载:“冬季施工中防冻剂中含有尿素成分,水解后生成氨气和二氧化碳,氨气的挥发造成室内氨气污染,而混凝土中氨气的释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无有效治理措施,将存在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相比普通民事侵权纠纷,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往往很复杂,由于原告方往往处于劣势,很难拿到有力的证据,因此不少人在面对此类纠纷时往往踌躇不决,甚至宁愿选择忍气吞声。

  其实,从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始实施后,有八种官司今后实行举证倒置原则。该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要由被告方来提供证据。

  因此,如果有读者正面临这类纠纷,就不用再为找证据而犯愁,只要加害人拿不出证据验证自己的清白,就会被法院判为败诉。本案中,虽然开发商一再声称原告的患病与氨气超标无关,但法院最终援引举证倒置的规定,判令开发商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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